———222———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总总则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为落实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互联网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健康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展的意见》发展的意见》和和和《海南省促进《海南省促进《海南省促进“““互联网互联网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健康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发展实施方案》发展实施方案》,,,规范和推进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规范和推进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规范和推进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际,制定本办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财务制度》《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财务制度》《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财务制度》《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网诊疗活动。网诊疗活动。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333———台,接入全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台,接入全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台,接入全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数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互联网医院准入互联网医院准入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自行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医院,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自行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医院,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自行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医院,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同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同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同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二名称。第二名称。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为同一设置申请人。和互联网医院为同一设置申请人。和互联网医院为同一设置申请人。以远程医疗中心为依托独立设置的、以互联网诊疗服务为主以远程医疗中心为依托独立设置的、以互联网诊疗服务为主以远程医疗中心为依托独立设置的、以互联网诊疗服务为主的互联网医院,应在省内划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内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在省内划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内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在省内划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内设置。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 (一)设置申请书; (一)设置申请书;—— —44 4—— —(二) (二)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 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 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 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 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批准书。
(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批准书。 (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批准书。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审核。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审核。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进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进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进行为期期 期55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医疗机构名称等。公示 别、地址、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医疗机构名称等。公示 别、地址、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医疗机构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查 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查 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实。
未通过公示的,不得批准设置。 实。未通过公示的,不得批准设置。 实。未通过公示的,不得批准设置。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 当包括 当包括““ “本机构名称 本机构名称 本机构名称++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 ”;;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 第二名称,应当包括 第二名称,应当包括““ “本机构名称 本机构名称 本机构名称++ +合作方识别名称 合作方识别名称 合作方识别名称++ +互联网医 互联网医 互联网医院院 院”” ”;; ;(三) (三)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 名称应当包括 名称应当包括““ “发证机关所在 发证机关所在 发证机关所在—— —55 5—— —地名 地名 地名++ +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 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 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 ”。
。 。新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中含有 新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中含有 新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中含有““ “海南 海南 海南”“ ”“ ”“自贸港 自贸港 自贸港”“ ”“ ”“琼州 琼州 琼州”” ”等覆盖全省范围含义的,应当由省卫生健康委受理设置申请。 等覆盖全省范围含义的,应当由省卫生健康委受理设置申请。 等覆盖全省范围含义的,应当由省卫生健康委受理设置申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核发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核发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于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于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于 10 10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健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健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