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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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互联网诊疗监管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 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方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方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 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 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方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 疗活动的监管。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 服务监管平台

2、(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 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 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 接受监督。第1页共8页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 质量、医疗平安、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 关的医疗质量和平安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平安)不良事件报 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 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

3、该实 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 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 者查询。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 那么、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 动。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 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 及其他监督 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 机制。第三章

4、人员监管第2页共8页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 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 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 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 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 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 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 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 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 监督信息系统

5、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 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平安、医德医风、满意度 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 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 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 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 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 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第四章业务监管第3页共8页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 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

6、诊。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 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 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 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 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 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 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 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

7、音视频资料等 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 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 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 照规定妥善保管。第4页共8页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 处方管理方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 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 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 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

8、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 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 数据接口。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 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 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那么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 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 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 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那么”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 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

9、目、诊疗病种、 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 疗质量(平安)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 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应问题,并明确整改 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应后应当 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 机关。第5页共8页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 判定规那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第五章质量平安监管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平安、网络平安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平安、数据平安、个人信息保护、隐私

10、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 方权责关系。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 网络平安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 应对措施。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平安 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应渠道。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平安)不良事件报 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平安)不良事件报告的 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工作,实现持

11、续改进。第6页共8页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 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平安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 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第六章监管责任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 联网医院,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 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当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 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法规,有 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 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 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 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 疗质量和医疗平安。第七章附那么第7页共8页第三十八条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那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第四十条 本细那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那么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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