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建委发文,首次定义互联网诊疗 明确管理规范

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行政规章。

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就上述三文件相关情况做了进一步说明。她说,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诊疗规范_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严禁首诊_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办法

根据文件,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同时还规定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严禁首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医师须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

在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上,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严禁首诊,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首页 立即咨询 电话联系 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