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doc
2024-11-10

内容摘要:当前,伴随互联网技术与医疗产业加速融合,“互联网+医疗”在解决医疗资源供需矛盾、提升诊疗效率、精准定位群众医疗需求、化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近年,在我国系列政策引导下,“互联网+医疗”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加之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医疗服务由线下向线上加速转移。但整体看仍面临使用率不高、数据链条不通畅、医疗责任不清晰、公众使用依从性不强、患者隐私有泄露风险等问题。建议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从完善“互联网+医疗”规则体系、规范数据共享范围、厘清从业人员责任义务、完善医保支付、强化隐私安全和保护等多方面着手,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互联网+医疗”,医疗健康,数据共享,隐私保护“互联网+医疗”是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新一代数字技术为手段,涵盖在线疾病咨询、远程会诊治疗、线上续方购药等多种形式的新兴医疗健康服务,对于解决医疗资源供需矛盾、化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是传统线下医疗的重要延伸与补充。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线上线下服务不通、数据共享水平低、医疗责任不清晰、公众使用率不高等诸多问题,亟须尽快破解,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现状“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有助于解决我国医疗资源不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拓宽优势医疗资源受众范围,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拓展延伸线下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助力“健康中国2030”建设工作不断深化。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互联网+医疗”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一)国家出台系列政策支持引导“互联网+医疗”发展作为互联网与传统医疗医药行业融合发展的新形态,“互联网+医疗”不仅有助于提振医疗行业实体经济,拓宽医疗服务覆盖范围,还有助于我国数字健康医疗生态体系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基于“互联网+”与医疗健康、诊疗服务、护理服务、药学服务等范畴在移动医疗、远程医疗、医疗数据共享和医疗大数据平台等方面出台一系列规划、政策和意见(见表1),持续加大对“互联网+医疗”产业的建设力度,为“互联网+医疗”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氛围。(二)我国“互联网+医疗”已具备良好发展基础互联网医疗用户数量增加、相关产业规模扩大和资本市场的持续赋能,为我国“互联网+医疗”的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从网上医疗用户数量看,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已达2.97亿户,占我国所有网民的28.9%。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减少线下人员流动和聚集,政府鼓励在线就诊,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司统计,仅在疫情暴发初期的四个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属管医院互联网诊疗人数同比就增加了17倍。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在挂号问诊平台、健康管理平台、医药电商平台、医生助手平台、医疗知识平台等细分领域,疫情后用户数量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图1)。从互联网医疗产业规模来看,在用户数量和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双增长下,医疗产业规模正在持续扩大。以互联网医疗产业中支柱的医药电商和在线问诊为例,医药电商市场规模从2015年的447亿元扩增至2020年的1876亿元,预计在2030年达到1.2万亿元;在线问诊产业规模从2015年的10亿元激增至2020年的220亿元,预计将在2030年达到4070亿元(图2)。从互联网医疗产业投融资方面看,资本市场捕捉到政策利好和互联网科技进步的市场机会,加快互联网医疗产业投资布局。相关数据显示,互联网医疗投融资金额在大健康领域中的占比逐年提升,从2015年的30.7%提升至2020年上半年的81.6%。受疫情影响,投融资整体局面遇冷,但互联网医疗仍热度不减,自2015年至2020年,已累计形成2000亿元级的投资市场(图3)。

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医疗”进一步发展仍面临挑战“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概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规模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互联网+医疗”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建而不用”较为普遍截至2022年6月,全国已经设臵审批1700余家互联网医院,但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医疗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发布的《2021中国互联网医院发展报告》显示,超九成互联网医院处于建而不用的状态①。一方面是因为执业医师数量严重不足,截至2020年底,全国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仅为2.90人,世界排名第91位②,医师工作已严重饱和,无法及时、有效支持互联网线上诊疗。另一方面,网上诊疗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即使在疫情期间,公众选择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偏低。(二)数据共享水平低现阶段,我国医疗机构数据孤岛较为严重,许多机构自身跨部门数据互通有限,导致线上线下病历数据存在壁垒,本院门诊、住院患者选用互联网医院问诊时,医生不能有效调用既有就诊数据,造成院内医院各科室、各系统之间数据共享水平低。医院不同科室的诊疗设备和信息化系统或有不同、数据标准不同,院内数据结构化统合存在难度,未能有效集成到互联网诊疗平台,同时患者在其他医院或选用可穿戴设备采集的各型检查结果,仍未实现线上上传、结果互认,导致患者看病仍需到达线下进行“重复检查”,造成资源浪费、医联体之间双向转诊困难等问题。

加之线上医疗服务较为单一,主要是挂号、缴费、疾病咨询等相对简单的功能,而对于线上疾病诊疗处方、诊后长期跟踪随访等服务,则尚未开展,没有形成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线上就诊患者获得感较低,互联网诊疗未能有效形成分流线下诊疗压力的作用。院内医疗数据共享水平和不同医院之间医疗数据共享的法律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三)医师互联网执业存限制,医疗责任划分不清晰当前,互联网医疗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实体医院建设的互联网医院,本质上是将线下医疗服务向线上延伸,医师资源属于实体医院, 法律关系明确;第二种模式是互联网企业建设的互联网医疗平台, 存在执业限制与医疗责任模糊问题。执业限制方面, 许多省(区、市)政策上允许医师在不影响执业机构工作前提下, 可入驻第三方互联网医疗平台, 但实际上, 多数实体医院出于保障线下诊疗质量和本院互联网医院客流量的考虑, 会对医师入驻平台设立许多限制, 加大了互联网医疗吸引医师的难度。法律责任方面, 医师、医师所在实体医院、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法律责任尚待进一步厘清, 一旦出现诊断失误造成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事故, 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四)医保支付设计不完善, 导致互联网医疗使用率低 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互联网医疗相关医保政策和指导意见, 但相比线下诊疗, 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开通比例较低, 在问诊、购药的全流程中发生较高的诊疗费用, 公众使用意愿不强, 在重疾、难症、慢病上仍多选用线下诊疗形式, 未能有效分流线下诊疗压力、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同时, 公众普遍习惯于线下就医模式, 互联网医疗未能形成医患间互动, 对线上医疗服务的认可度不高。尤其许多线上就医程序设计烦琐, 许多老年人使用困难, 易制造新的“数字鸿沟”。(五)个人医疗数据隐私泄露风险大 互联网医疗推进便捷诊疗的同时, 也加大了个人诊疗信息暴露的风险。平台中的诊疗信息, 通常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医保信息、病历、用药信息等高度敏感且极具潜在价值的数据, 导致被医院内部与外部人员窃取风险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应用的不断拓展, 信息交互更加频繁, 患者数据被泄露的风险持续加大, 政府亟须在已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 针对互联网诊疗新业态, 提出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具体指导意见。三、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议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着力解决医疗数据壁垒等发展痛点, 以包容审慎态度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赋能医疗创新,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患者满意度。

(一)完善促进互联网医疗机构发展的规则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将传统医疗服务与新型医疗服务深度融合, 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个性化医疗服务。从医院行业准入、医生执业规则、医疗质量管理、医保支付、药品管理等方面着力, 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规则体系,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主管部门将互联网医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议总结地方成功经验, 将有关省(区、市)成功实践经验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二)加强医疗数据共享, 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加强数据标准化建设, 在隐私安全保护技术支撑的前提下,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推动医联体、医共体内各机构在符合医学伦理、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 实行电子病历、医学影像资料互通互认。不断拓展互联网医疗的服务范围, 建设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创新健康教育、电子健康档案、在线疾病咨询、疾病风险预警评估、远程会诊、远程查房、协同门诊、随访管理、双向转诊、在线购药等形式多样的互联网医疗服务, 加深线上线下的融合程度。 (三)优化医师管理, 不断厘清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按照《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为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造更加完善环境。

增强医师培训, 强化执医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规范互联网执医法律流程。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风险保障体系, 厘清医师、执业医院、第三方互联网医疗平台等不同主体间的责任归属。完善互联网医疗事故处理机制, 快速处理纠纷, 有效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四)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持续提升公众使用率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医疗相关的医保政策, 鼓励与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在分级诊疗中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公众对互联网医疗的认可度与使用率。优化互联网医疗就医系统设计, 方便公众尤其是农村人口和老年人更好获取服务。 (五)加强医疗数据安全保障, 严厉打击侵犯隐私行为 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信息保护规范, 充分保障患者个人隐私安全。基于规范化的互联网诊疗路径, 诊疗机构需向患者明确数据使用范围、隐私保护方法和数据留存时效, 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使用患者数据, 在对健康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时, 对数据进行加密、脱敏等匿名化处理。定期开展互联网医疗安全风险评估, 对于违规采集、使用、买卖医疗数据等行为, 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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