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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是一回事儿吗?

互联网诊疗,简单而言是“线上看病”,是“互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实现,是线下医疗手段的线上延伸,能够大大提高各方效率并具备巨大未来发展前景。

互联网诊疗的概念是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许多业内人士都听说过互联网医院,且知道互联网医院的资质到现在已经非常难于申请,那么是否意味着拿不到互联网医院资质,就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了呢?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是一回事儿吗?

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是一回事儿吗?

“互联网诊疗”并不等于“互联网医院”,本文将以怎样符合规范地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为视角为您释疑。

一. 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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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互联网诊疗服务不必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但医疗机构须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法规要求的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比较简单。

二. 互联网诊疗的范围

互联网诊疗的范围限于复诊,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只能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而互联网医院这部分的执业规则比互联网诊疗有所放宽,在实体医院就诊的患者经接诊医生线上邀请会诊后,会诊医生可以进行诊疗服务。

同时应当注意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三. 服务人员范围

经过了登记申请的医疗机构,其从事互联网诊疗的人员仅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或在医联体系统内实现医疗资源贯通;而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不仅可以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册,也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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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注册机构的范围限制不同,互联网医院应该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但互联网诊疗中没有此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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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互联网诊疗中执业医师的要求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如果条件允许,鼓励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防止医师身份被冒用。

五. 互联网诊疗中病历、处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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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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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互联网诊疗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其中第三级是指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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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互联网诊疗活动中涉及的医疗健康信息及个人信息在监管层面受到了较高级别的认定。医疗机构在选择互联网诊疗线上系统建设的服务方时,应该要求其具备相应资质,签订建设服务合同时应审查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有效期内。

由本文以上对比,互联网诊疗与互联网医院在准入、诊疗范围、服务人员范围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而在对执业医师与护士的要求、病例和处方管理、网络安全要求等方面,二者基本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卫医发〔2018〕2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

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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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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