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专题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回答记者关于互联网医院两种形式有何区别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一种形式就是实体的医疗机构,比如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觉得现在人才还不够,除了用本医院的医生来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以外,还想利用上海、北京的医生来提供服务,那么可以自己搭建互联网医院的平台,也可以跟互联网企业来合作搭建平台,北京和上海的医生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为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就诊的患者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医院就要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比如说邵逸夫互联网医院,或者是华西互联网医院,北京和上海的这些医院的医生可以直接在这个互联网医院上执业,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的手续,这样来激发医务人员的活力,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这是第一类的互联网医院。
第二类的互联网医院,是第三方来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要跟一家实体医疗机构来建立紧密的合作,不能是在线、云端的这种纯虚拟互联网医院,这样没有办法去监管,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来受理和处理。
实体医院跟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来签定协议,协议生效的时候,互联网医院可以生效,如果协议发生变更废止了,要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
比如说邵逸夫医院或者华西医院不跟第三方合作,互联网医院已经没有设置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了,那么这个互联网医院也就取消了。
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与实体医疗机构是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要向实体医院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的申请。
这两类的基本标准和监管都是一样的,都要符合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并且都要接受省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监管,纳入到当地的质控体系。
同时,第三方申请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一种责任共同体,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举办互联网医院,首先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这有利于我们对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和线下的一体化监管,互联网医院诊疗的行为也要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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