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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禁止统方、补方

10月26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公开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

该征求意见稿共七个章节,设置了41个条款,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医师电子证照应在平台显著位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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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医疗机构和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师的电子证照等执业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方便患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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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还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监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人工智能不得替代医师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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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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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联网诊疗只允许复诊,不允许进行初诊,在这方面,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证明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信息。

医卫人员收入不得与药品、检查收入挂钩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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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采写:南都记者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