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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专项规范终于落地

近年来,“互联网+”以势不可挡之势纵横渗入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工作生活、生产服务等方方面面。而互联网+医疗行业亦备受瞩目,政策法规频出,投资融资加码。而2015年互联网医院一经诞生便甫露芳华,有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全国互联网医院约达36家。从全国互联网医院空前热潮到进入平静期到再如火如荼,从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到2018年4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先后发布5次与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的政策,互联网医院一路高唱冰与火之歌。而今,千呼万唤的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专项规范终于落地。9月11日互联网医院 规范,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省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jpg

上述三个文件分别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由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分别对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的设置、远程医疗的服务进行了相应规范和要求。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是: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对于能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机构认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开展的机构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对于进行互联网诊疗的医护人员的资质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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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点: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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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核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命名,《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合作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

对于处方开具,《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强调,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几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要点:发生医疗争议各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提出,有两种情况允许开展远程医疗: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互联网医院 规范,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本条件下同)批准与所管理。

对于人员要求,《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强调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在监管方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指出,在选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中请,选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通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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